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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代理所把安徽某县科技局给告了,我便宜还垫付,你却...

北京某某代理公司把安徽某县科学技术局给告了?为啥呢?



原告北京XX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瓜公司)与被告X上县科学技术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XX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服务中垫付的官方收费179974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1452360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95126.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标获得被告2018年-2020年政府专利技术申报项目的代理服务,中标价格为2018年至2020年,三年11836500元。原告给被告的合同单价降至最低。行业内普遍的价格及原告通常代理服务单价远远高于合同单价。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X上县科学技术局2018-2020年政府专利技术申报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2018年-2020年为合同服务周期,为被告提供全方位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相关知识产权服务,代理被告的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相关事宜;被告“拿到国家受理申请通知书,按照专利年度申请实际数量次年一次性付款”,“向原告支付专利代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指导和协助被告确定专利申请项目,并提供了相应的代理申请服务。2018年度,原告代理完成了被告866件知识产权项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2018年的服务义务。在代理服务过程中,原告垫付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官方费用总计179974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8年的代理服务费1452360和垫付的官方收费,两项合计32521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给被告的合同单价是连续三年11836500元的项目分摊下来的超低合同单价,但被告仅执行了一年就不再执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根据国务院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列》第十五条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X上县科学技术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XX市X上县,且根据涉案合同,XX瓜公司应派员到被告所在地现场办公提供代理服务,故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安徽省XX市X上县,根据专利纠纷案件专门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具体应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XX瓜公司不同意X上县科学技术局的申请,认为,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即服务费和代垫官费,XX瓜公司作为请求给付货币的乙方即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是合同履行地;代理工作的完成是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由专利局审查、公布,北京是当然的合同履行地,北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是一般知识产权案件,非技术类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的原因需要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应依职权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本案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专利民事案件,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X上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异议理由成立,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XX瓜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X上县科技局2018年4月8日发布:2018-2020年政府专利技术申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在招标文件中,有一句很醒目: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政府年度考核及专利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完成X上县行政区域内专利申请、管理与运用及项目落实(我只是为了完整考核任务,你别想多了)。所以,你知道“非正常”的来源了吗?


招标价格:

发明      不高于3000元/件

实用新型  不高于1500元/件

外观设计  不高于900元/件


2018年5月3日,公布中标供应商,两家北京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中标。



截止,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查到另一家事务所与该县科学技术局的裁定书,或许...可能...已经...


我以为接了个大单,原来是大坑

文源: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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